2026年4月6日 星期一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冯道:五代乱世中的不倒翁政治密码

高明士评《中国社会政治史·隋唐五代卷》,探讨冯道与历史细节。

   萨孟武先生所著《中国社会政治史》(全四册)原在台湾出版,曾作为大学大一共同必修科目“中国通史”课程的参考教材之一。近日,该书由大陆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推出简体版,去年已出版第一、二册,今年年初再推出第三册《中国社会政治史·隋唐五代卷》。此册分为隋、唐、五代三章,与前两册一样,内容详实,兼有对原典的详细注释,并以独特视角分析历史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。本书既可作为通史教材使用,也可作为断代史的参考读物。各章结构大致为先叙述政治、社会及经济问题,最后一节集中探讨政治制度。萨孟武先生认为,一朝制度的优劣,反映了当时民众的倾向,也体现了国家治乱的关键所在,这一观点似乎是整套书籍的核心之一。 从学术角度来看,这套书的再版不仅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,也为当前的历史教学与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。尤其在当前学界对传统历史观重新审视的背景下,萨先生的分析方法和立意更具现实意义。其对制度与人心关系的探讨,对于理解中国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,仍具启发性。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   萨孟武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   通读萨书,还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:首先,所引用的资料都是从基础史料出发,并没有刻意挖掘冷门材料。这种情况一方面固然受到当时严峻环境的限制,但也体现出前辈学者治学严谨、不走捷径的学术态度。我们阅读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的作品时,也会有类似的体会。其次,汉唐时期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盛世,在讨论唐代历史时,常常会以汉代制度作为参照,以此拓展思考的广度。第三,书中随处可见问题意识的体现,而市面上常见的通论性著作很少具备这种强烈的提问精神。以上这些特点若能同时呈现,正能展现出学者的才智与能力,萨书确实当之无愧。萨先生敢于提出问题,并尝试给出解答,无论读者是否认同,这正是这套书最大的特色,对初学者尤其具有启发意义。从学术价值来看,至今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。只是萨书在每一节下都没有小标题,对于初学者来说,可能需要多读几遍才能把握重点。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   一年的俸禄 一年的生活费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   以下简要介绍第三册中提及的几项重要的历史问题。关于隋朝的统一,作者首先指出,历史上完成统一的政权,大多是起源于北方,即便有人在南方崛起,也必定以北方作为根据地。萨孟武先生以汉高祖刘邦起兵于沛县,但以关中为根基;光武帝刘秀在舂陵起兵,却以河北为后盾为例,说明北方最终吞并南方是历史上的常见现象。(萨孟武,《中国社会政治史·隋唐五代卷》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2019年,第2页)接下来,文章探讨了南北朝时期士族能够长期保持势力的原因,主要包括土地的集中、户口依附于士族的现象以及九品官人制度的影响。随后,作者分析了隋文帝所推行的政策(上揭,第22页),这些内容都体现了深刻的历史思考。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   唐朝方面,在政治形态上,萨先生认为秦汉时期实行的是官僚政治,而到了魏晋以后,逐渐演变为世族政治。这种世族政治以土地集中为经济基础,以门阀观念为社会依据,并通过九品中正制作为选拔机制。唐朝延续了隋代的“以贵役贱”的世族政治结构,直到唐末五代,随着宋朝科举制度的确立,世族政治才逐渐消亡。尽管如此,唐代的政治仍可视为一种“以智役愚”的官僚政治。这一观点似乎受到日本京都学派代表人物内藤湖南的影响。 关于安史之乱后唐朝为何能维持百余年,萨先生认为主要原因是藩镇势力分布广泛、相互制衡,使得无人敢轻易推翻中央。但除了这一因素外,如前所述,唐朝仍能维持运转,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江淮地区的赋税供应。一旦这种均势被打破,赋税来源中断,唐朝也就随之灭亡。 萨先生的著作虽为通论性作品,但在细节处理上颇为细致。例如,他计算出从九品内官一年的俸禄为米二百二十六斛,而百亩农夫的年收仅五十多斛,远低于官员收入。此外,他还估算出一个五口之家一年的生活费用需要二百五十二斛米,这表明官员的生活并不一定比普通百姓优越。这些数据揭示了当时社会阶层间的经济差距,也反映出唐代民生问题的复杂性,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。

《冯道之谜:大历史观下的隋唐五代政治密码》

   冯道和石敬瑭

   五代之际,有两位在后世备受争议的人物,一是冯道,一是石敬瑭。萨先生对这两位有特别的看法。就冯道而言,事四姓十君,当世之士均喜为称誉。冯道所以备受争议,是因为宋以后讲求节操,冯道不在意丧君亡国,就是无耻。问题是当时人对他是肯定的,因为丧乱之世,道德有时反而成为人类生存的障碍。所以萨先生以为冯道之流正是乱世求生的模范,冯道不过是保身而已。(上揭,第410页)萨先生写这一段话时,在台湾正处于“戒严”的严峻时期,能够摆脱狭隘忠君观念来评价,殊为难得。揆诸冯道在乱世之“求生”作为,可谓严于律己,而忠于民、忠于事。

   至于石敬瑭是沙陀人,就他看来,不过是夷狄用夷狄之兵,夺取夷狄的帝位。然其对中国却有很大的影响,首先,使消沉的民族意识更见消沉,石敬瑭对契丹既然称子称臣,所以石晋不是独立的国家,而是契丹的附庸。(上揭,第414页)另一方面,笔者以为这也是自安禄山军团及中唐以来假子之风盛行的影响,为达到政治目的,对人称子称臣不以为意。其次,萨先生以为宋世辽、金之祸,可说是渊源于后唐之失营、平,石晋之送燕云十六州。(上揭,第420页)萨先生在叙述影响时,无列入此项因素,笔者特就萨书内容补上。

   几点讨论

   根据萨书,笔者提出几点可以再引申讨论的问题。

   一、隋代何时创置贡举制度?当时设置多少科?

   关于此问题,笔者在《隋唐贡举制度》已有详细讨论(参看高明士,《隋唐贡举制度》,台北:文津出版社,1999,第一章),兹先略述萨说。萨先生首先指出科举分为贡举与制举两种,贡举是每岁由各州“依常科举人”,而引a.《隋书》卷一《文帝纪》曰:“(开皇七年春正月)乙未,制诸州岁贡三人。”(上揭,第29页)又说隋代科举之制文献记载甚少,吾人所能知道的,文帝时有秀才科,于是引b.《隋书》卷七十六《杜正玄传》曰:“(杜正玄)开皇末举秀才”云云。接着说明炀帝时,又置进士科,引c.《旧唐书》卷一百十九 《杨绾传》曰:“炀帝始置进士之科,当时犹试策而已。”但隋承南北朝之弊,崇尚文词,陷于浮虚,颇失取才之实。于是再引《旧唐书》卷一百一《薛登传》说明此事。(上揭,第29页)

   萨先生对隋代贡举制度的说明虽然简略,但抓住了关键要点,相较于一般通史类著作更具可读性。仍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: 从内容来看,萨先生的阐述虽不详尽,却能精准点出隋代科举制度的核心,体现出对历史脉络的深刻理解。这种简明扼要的表达方式,使读者更容易把握重点,也反映出作者在史料梳理上的功力。相较之下,许多通史类书籍往往过于冗长,反而容易让读者迷失在细节中。因此,萨先生的论述在形式与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。不过,若想更全面地理解隋代贡举制度的历史地位与影响,仍需结合更多史料进行深入分析。

   第一,隋唐官方名称为“贡举”,并非“科举”,贡举分常举与制举。贡与举有别,贡指地方州县推荐的贡士,亦称贡人;举指官学推荐的学生,亦称举人,两者合称为贡举。“科举”为中唐以后的俗称,制度上的名称,仍应称为“贡举”,唐宋是如此,明清以后才多使用科举。所以萨先生将各州贡人说成“常科举人”,是有语病,应当说贡人或贡士。

   第二,史书对隋代贡举制度记载不详,我的主张如下:

   以下三种为基本史料:d.薛登上疏曰:“炀帝嗣兴,又变前法,置进士等科。”e.《房玄龄碑》云:“年十有八,俯从宾贡。”f.新发现的《常鸿墓志》,志曰:“以隋开皇十六年,首膺宾贡。……擢第甲科,用超非次。”(参看胡戟、荣新江主编,《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2.9,第五十二方《隋故荥阳郡圃田县长常府君墓志铭》)

   根据以上a至f史料,笔者以为创设贡举时间是在开皇七年正月。据a及其他例证,初创贡举应当有三科,“制诸州岁贡三人”,已暗示一人应考一科。萨先生已指出秀才科,此外尚有明经科,另一科为何?学界迄今无提出此答案,只有我提出“宾贡”科。这三科,从今存墓志均可找到例证,因篇幅关系,不拟一一说明。关于隋炀帝设置进士科一事,萨先生先举唐朝杨绾说,次引唐薛登说,两人之时序倒错,又忽视薛说的重要性。按,杨绾为唐玄宗天宝末人,薛登(本名谦光)说,为武则天天授中的上疏。就时序而言,自宜以薛登在前,杨绾在后。若论隋炀帝设置进士科一事,仍以薛登上疏的一段话为最早,而且最为重要。盖《隋书》皆无记载设置贡举一事,就今传史料而言,是以薛登的上疏(d)为最早,学界常予忽视。关于d史料,如何解释?由于薛登精通典故,其上疏“谈论前代故事”,必定皆有根据。薛氏所说三句实代表三件事,杨绾曰:“炀帝始置进士之科”,只说其一。所谓“炀帝嗣兴”,即指炀帝即位之初,或即大业元年(605)。所谓“又变前法”的“又”字,指炀帝即位再变一次法,然则“前法”为何?当指文帝的变法,也就是文帝在开皇七年废九品官人法,而创置贡举制度,包括前述设置三科。其实三科之中,秀才、明经两科之名称在过去实施察举制度时既已存在,开皇七年设置贡举制度的新义,应该在于创设“宾贡”科,以提拔新人。所谓“置进士等科”,包括两义:一为创设进士科,此科是炀帝改变文帝所设的“宾贡”科为进士科,所以说是“变前法”;一为“等科”,说明炀帝变前法之举,除新设进士科外,当还另有新的科目,根据笔者研究,此即“俊士”科,所以总共设有四科,亦成为唐初武德年间初行贡举之四科制度。

   如何证明文帝所设的“宾贡”科,到炀帝即位后改为“进士”科?此事前引拙书均有详细考证,兹提两例说明。其一为e条,但在两《唐书·房玄龄传》皆曰:“年十八,举进士。”显然两《唐书》是将碑云 “俯从宾贡”,改为“举进士”。按,房玄龄卒于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(648),年七十一(《旧唐书》本传谓卒年七十,《新唐书》本传谓卒年七十一,碑志不明。但在《旧唐书》本传曰“房乔字玄龄”,《新唐书》本传曰“房玄龄字乔”,在碑曰“公讳玄龄,字乔”。由此看来,《新唐书》本传较接近碑文,此处乃采用《新唐书》七十一岁说。),其十八岁登科正是隋文帝开皇十五年(595),当时并无“进士”科之名称,碑志曰“宾贡”(科),是采用当时用法,可说合乎史实。过去学界只据两《唐书》记述房玄龄为进士出身,忽视《房玄龄碑》的重要性,等于忽视进士科的由来及其演变。若径言房玄龄举进士,并不符史实。易言之,房玄龄在开皇十五年(595)是“宾贡”(科)及第,并非进士科及第,但也说明进士科的前身即是宾贡科。其二为f条,笔者依据此志撰写《常鸿墓志与隋代宾贡科》一文(参看高明士,“常鸿墓志与隋代宾贡科”,《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研究续一》,西安: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3.7,第81—88页),读者可参照。根据志文,可知常鸿于开皇十六年 (596)参与“宾贡” (科)考试,而以“甲科”登第。此处之 “科”字,已暗示“宾贡”是一个科目。所谓“甲科”等第,正是进士科登第曰甲、乙第的前身。另一方面,房玄龄于开皇十五年(595)登宾贡科,而常鸿亦于开皇十六年(596)登宾贡甲科,说明宾贡科,或说开皇所创的贡举制度是每年举行考试,与唐制相同,则又是唐朝贡举制度沿袭自隋制的例证。至谓“宾贡”名称为“科举”之意者,即将“宾贡”泛称为考试制度,并不符史实,史上并无登上“科(贡)举甲科”之用例。(参看前引高明士,《隋唐贡举制度》,第一章)

   二、尚书省六部与寺监关系

   萨先生指出今人有谓尚书与寺监并不重复,盖尚书为制定政令之机关,寺监为执行政令之机关。但尚书既然制定政令,则中书门下所议者又为何事?若谓中书门下只议要旨,而将要旨制成政令者则为尚书,如是,中书门下何必设置五房?萨先生以为六部与寺监均是执行机关,而尚书省为行政总机。接着举六部与寺监职权有重复之事例,并引杜佑奏请裁撤职权重复之机关,扩大六部之组织,将寺监纳入六部之内。其不能裁撤者,法律上亦应隶属于尚书省。(上揭,第318—320页)萨先生所谓的“今人”,当指严耕望所撰的 《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》一文。(初稿刊于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》第二十四本,1952.11。再稿刊于《唐史研究丛稿》,香港:新亚研究所,1969.10。增补刊于《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》,台北:联经出版事业公司,1991.5,第431—507页,此处采用最后的刊本)其与萨先生论点接近的,还有岑仲勉,岑氏以为《六典》及《旧(唐)书·职官志》所记九寺职掌,都无上承某部之规定。如八寺各有所承,应按吏户礼兵刑工之次第分叙,且不应光禄独缺。(参看岑仲勉,《隋唐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2、1984,第556页;同氏,《隋唐史》,石家庄:河北教育出版社,2000、2002,第521页亦同)

   严耕望

   岑仲勉

   关于这些问题,其实严氏皆有说明,所谓重复问题,严氏曰:“重设之意义有二:一则上下之重,一则并列之重。”至于杜佑《通典》之说,严氏以为杜氏对于唐代前期尚书省之制度并无深切认识,自亦不能辨时制与旧制之差异,所以不明尚书、寺监、诸使三者性质之有别,亦自有故。至于光禄寺问题,政书不言其所承,推其性质,盖亦承受于礼部者。严氏之尚书省行政系统图,亦标示光禄寺隶属于礼部。(参看前引严耕望,“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”,第471、477、479页)再者,郁贤皓、胡可先所著《唐九卿考》一书亦采用严氏说,指出六部与九寺五监的职掌各有侧重,六部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,具有领导的职能,颁布政令,由卿监百司施行,九寺在行政上受六部的节制,是中央内部的事务机关。(郁贤皓、胡可先共著,《唐九卿考》,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03,第49页)笔者此处赞同严氏说。

   萨先生讨论六部与寺监关系,尚有以下两项问题:一是过于依赖杜佑说。杜氏是取唐朝后半期之制,上訾开元以前之制,甚为不妥,严氏已有批驳,不再赘词。论唐朝制度,应以唐初至开元前期之制度为据,其后已变形。二是“中书门下”及其设置五房问题。开元十一年,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,列五房于其后,分掌庶政。其政事印改为“中书门下之印”。(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一十二《唐纪》)这是唐朝三省制度的一大改变,标示着唐朝前期制度到开元十年为止,其后为新制,萨先生取“中书门下”之运作方式,论述唐朝前期制度,并不恰当。

   三、府兵制、均田农民与奴隶制

   府兵制、均田农民、奴隶制等,是唐史上的重要问题,迄今海内外学者探讨甚多,限于篇幅,无法一一说明,此处只简单说明其问题所在。就府兵制而言,萨书有多处提及,尤其指出唐所以治理天下者,一是府兵之制,二是文官制度,而这两种制度又各有缺点。萨先生对府兵制有较高评价,其特质之一,是寓兵于农,农兵合一,士不失业,可以防止军阀割据。(上揭,第99—104、165页)按,府兵是不是兵农合一,学界有讨论,陈寅恪采肯定说 (参看陈寅恪,《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》〈六,兵制〉,台北:里仁书局,1981,第139—140页),岑仲勉采否定说 (参看岑仲勉,《隋唐史》,第216—217页),学界迄今多采肯定说。将隋唐之强盛,归于府兵的说法,可能受邺侯(即李繁,李泌之父) 《家传》 (《玉海》卷一三八引)以及宋人观点的影响。唐太宗贞观三年,魏征对唐太宗说:“比年国家卫士不堪攻战。”(《贞观政要》卷二《直谏》)即说明府兵不能用来攻战,它的任务,主要在于轮番宿卫京师。唐朝对外作战的兵力,主要是来自征募。府兵为何不堪攻战?原因很多,此处无法详细探讨,但至少从其兵源检讨隋唐与西魏北周之差异,即可理解同样选取中上人家时,素质即截然不同。萨书第104页引王船山《读通鉴论》卷二十《唐太宗》条曰:“(府兵)实无一卒之可凭。”看似酷评,亦有值得深思之道理。府兵之法所以寖坏,萨先生多次指出在于高宗、武后时代 “天下久不用兵” (上揭,第157、246页),此说是取自《新唐书·兵志》,但唐长孺在《唐书兵志笺正》已指出此项记事有误,反而以为:“府兵之坏,正坐用兵之繁。”(唐长孺,《唐书兵志笺正》,北京:科学出版社,1957初版,第24页)当以唐说为是。萨先生又指出府兵是“二十为兵”(上揭,第224页),此说亦沿袭《新唐书·兵志》,唐先生亦作辩正,以为唐朝丁男都在二十一,其后更作放宽,但无以二十成丁,所以应当说是二十一为兵[参看前引唐长孺,《唐书兵志笺正》,第14—15页。按,唐氏此书后来收入《唐长孺文集》第5册,北京:中华书局,2011,读者可参阅。另外,台湾由杨家骆主编,《新旧唐书合钞》第九册亦收入唐长孺 《唐书兵志笺正》一书(鼎文书局,1973年),萨先生已不及参阅,殊为可惜],学界目前亦采唐说,宜作更正。由于萨先生写作此册时,两岸关系紧张,无法参阅唐氏书,不能责怪萨先生。

   陈寅恪

   唐长孺

   至于均田制下的农民与奴隶问题,萨先生认为,在均田制度下,每个成年男子可获得一百亩土地,人人有田,农民参军后,其土地由奴隶来耕种。但奴隶的来源主要来自于战争中的俘虏,且受季节因素的影响。如果俘虏数量不足,就会对农业生产以及兵源造成影响,进而导致府兵制度的崩溃。这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,从事农田劳动的人究竟是农民,还是奴隶?(见上书,第156页)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的学者,对此都有诸多讨论。就农民而言,国家授予和收回土地,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土地占有的政策,对户籍、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有一定约束。在这种情况下,这些农民究竟是自由农民,还是类似农奴,甚至是奴隶性质,学界仍然争论不休。奴隶属于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,唐代的贱民身份多样,大致可分为官户贱民和私户贱民。而那些从事生产的奴隶,究竟属于哪一类,是否具有普遍性,还是仅限于某些特定家庭,仍需进一步厘清,不能仅凭泛泛之谈便得出结论。作为一部通论性著作,萨书在此类问题上不宜要求过于详尽的解释。[关于奴隶性质的探讨,包括国内外学者的研究,可参考李天民《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》(南京: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,2004),第一章第一节“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的历史及理论方法问题”。]

   上述内容是萨书可读性中最为突出的部分,虽有瑕疵,但整体仍不失为有价值的学术著作。尽管是旧版的重印,其学术价值依然不容忽视,读者若细细品味,定能有所收获与启发。

   《文汇报·文汇学人》第384期

   书评(2019.3.22)| 大历史观下的细节书写

   高明士 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名誉教授返回,查看更多

留言评论

(已有 0 条评论)
请输入您的姓名
请输入有效的邮箱地址
请输入评论内容

暂无评论,成为第一个评论者吧!

友情链接

与优质财经科技平台共同构建行业生态